國立中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(所)友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94年7月9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(舊版)
中華民國94年8月13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(舊版)
中華民國103年12月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通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(所)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系(所)友感情,增進彼此合作,並協助母系推動系務為宗旨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三條 凡本系(含學士班、碩士班、碩士在職專班、博士班)畢(肄)業之校友、在學學生或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均為本會會員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辦公室,並得設分會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二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推派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。
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二、年度計畫。
三、年度預(決)算。
四、傑出校友、榮譽會員之選任。
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至多五人;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至多二人。其中,母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,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,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得連選連任之。
第九條 本會得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本會得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常務理、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;另設副會長一人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會長因故未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職務。會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,副會長由會長任命之,會長、副會長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得從本系(所)各屆畢業班指派二人為該班聯絡人,負責該班之聯絡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擬定年度活動計畫。
三、編制年度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辦理會員大會、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。
五、籌組下一屆理監事會,傳承系友會。
六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前項理事會職務,得由理事會決議授權由常務理事會執行。
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
一、監察會務之推行。
二、審查及稽核預算、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。
三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四條 理、監事有以下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者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處理本會經常會務,視需要酌設秘書、總務、會計等工作小組,各組設組長一名、組員數名,由理事會推薦會員,經會長認可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工作小組成員每年得支領津貼,其金額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監事、理監事、各班聯絡人,均為無給職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會開會時,由會長擔任主席;會長缺席時,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擔任主席;會長未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長互選一人擔任之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開會時,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,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互選一人為主席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,均以出席人員中具表決權者過半數為同意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三條 本會不收入會費及會員年費,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自由捐贈。
二、孳息收入。
三、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與當次活動者共同分擔,本會得視情況補助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收支款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,由理事會編制決算,送經監事會審查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,提出修正案,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施行。